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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培訓機構退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

教育局對無證培訓班的管理:對不符合審批的培訓機構,依法予以停業整頓,確保無證培訓機構不再存在。同時,加快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的審批。對停業整頓的機構,要制定應急預案,做好退費和安撫群眾工作,避免培訓機構攜款走人事件的發生。

法律依據:

教育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完善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頓若幹工作機制的通知》第二條。各地教育部門要進壹步加快辦學許可證審批進度,特別是重點學科培訓機構的審批。符合標準者,可通過文件批準或發放辦學許可證的方式,盡快辦理辦學許可證。不符合標準的,要依法停產整頓。2018結束前,不能有無證仍在開展培訓的機構。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標準的校外培訓機構加快辦理營業執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指導停業整頓的機構做好退費和安撫群眾工作,防止機構攜款潛逃引發群體性事件。對非學科培訓機構數量較多的省(區、市),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符合實際的具體整改方案,確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實施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後,各地根據其規定和“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總體改革精神,區分培訓類別,實行分類管理,進壹步完善和改進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模式,切實加強規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