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和公務員沒有關系。人才引進多由機構完成,如醫院、學校等。作為人才引進,有壹定補貼。但是,公務員和人才引進本身就是兩個概念。公務員通過自身努力成為國家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工作人員待遇,但不享受人才引進補貼。
什麽是人才補貼?
人才補充是當地政府為了引進人才而給予的補貼。補貼的形式是戶口、房子、車子、錢。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地方文件。
法律依據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就業補貼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和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貼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同壹項目就業補貼資金補貼在失業保險待遇中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能重復享受。
第五條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並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資格證書,下同)的五類人員,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各地要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行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適當提高指導目錄中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度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學生參加勞動預備培訓,同時給予壹定標準的生活費補助。
(2)對合格的企業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依托其所在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可的培訓機構參加企業舉辦的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或企業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學徒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職工,經過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或者企業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3)基於項目的人才培訓。各地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提供免費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式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證書)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行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評價指導目錄的,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
第七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靈活就業後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首次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2)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高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含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後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