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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培訓時,哪些崗位要適當提高?

容易投訴的業務職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與下列業務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壹)與利率管理相關。

(2)與人民幣管理相關。

(3)與外匯管理相關。

(四)與黃金市場管理相關的。

(五)與國庫管理相關的。

(六)與支付和清算管理相關的。

(七)與反洗錢管理相關的。

(八)與信用信息管理相關的。

(九)與上述第壹項至第八項業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範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提供支付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和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自然人。

銀行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履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定義務。

銀行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履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