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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建築工匠類別

農村建築工匠主要是指使用專業機器設備進行農村房屋建築、小型基礎設施等工程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瓦工、混凝土工、木工、水暖工、電工等工種。

農村建築工匠是指具有農村房屋建築技能和兩年以上施工經歷,能獨立或合夥承擔低層農村房屋(三層及以下)建築的個體工匠。它在農村建設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鄉村建築工匠證書是壹個職稱,最初源於職稱。從理論上講,職稱是指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和成果等級稱號,是反映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標誌。

建築工匠申請資格,由建築工匠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農村建築工匠需要的技能。

1,主動參加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培訓證書。首次培訓總學時不少於20學時,培訓證書有效期三年。證書有效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應提前三個月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證書延期和復審。

2、申請證書延期復審時,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培訓合格的,在資格證書繼續教育欄加蓋繼續教育資格章(期限為三年),不合格的重新參加培訓。

3、嚴格按照村莊規劃、房屋設計、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並記錄關鍵部位的施工情況,存入建築檔案。

4、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土地審批或違反規劃許可、土地審批規定,無設計施工圖的村民進行住房建設的;需要特殊專業工種配合實施的承包工程,應具有相應的專業工種證書;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