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維護會計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的要求,以能力建設為重點,突出針對性和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和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人員,引導其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2)聚焦重點,提升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人才的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人才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全面提升職業能力。
(三)加強引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從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當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七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並負責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 * * *各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章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公共必修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壹般應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稅收與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勝任能力框架,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共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指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願選擇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壹)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與會計相關的考試和會計專業會議;
(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職業資格(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或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類、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論文;公開出版會計賬簿;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和稅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
(四)繼續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壹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課程和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的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在線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信貸管理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低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以第十條規定的形式參加繼續教育的,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其他與會計相關的考試,每通過壹門科目考試或者被錄取,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專業會議,每天折算成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職業資格(學位)教育,並通過當年壹門學習課程的考試或考核,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每個研究項目折算90學分;與他人合作,每個研究課題的主持人折算90學分,其他參與者每人折算60學分;
(五)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類、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會計論文,每篇論文折算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第壹作者折算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的會計賬簿,每本會計賬簿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每本會計書第壹作者折算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學分;
(七)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測算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主管單位制定。
第十四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註冊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記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成績,並在培訓結束後按要求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報送相關信息。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對會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錄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情況。
繼續教育註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或者中央主管單位組織的會計相關繼續教育考試,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或者中央主管單位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報送的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以上述(壹)、(二)以外的其他形式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年內登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的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繼續教育事項註冊;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
第十五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當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有與從事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制定健全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要充分發揮全國會計學會、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和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中的作用,鼓勵和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十六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執行繼續教育教學計劃,並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七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相結合的原則,聘請業務骨幹和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八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者考核結果如實頒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並在培訓結束後按照要求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或者中央主管單位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吸引學生;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為名組織旅遊或者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名義,收取費用或者不進行培訓的。
第六章評估與評價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掛鉤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人員考核和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壹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壹條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評估,將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定、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評選的依據之壹,並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和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當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下壹年度承擔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會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中央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3年8月27日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稅[2065 438+03]18號)同時廢止。
指定解決方案編輯聲音
引言的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並在法律層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辦好繼續教育,加快建設學習型社會,大力提高國民素質。”2065438+2005年8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明確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原則、要求和管理制度。會計專業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已達到近2000萬人。它們廣泛分布在我國各類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中,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貫徹《會計法》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精神,需要制定《會計繼續教育條例》,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修訂後的《會計法》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行政許可,會計人員管理亟待轉型升級。加強會計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是新時期做好會計人員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引導和督促會計專業人員履行繼續教育義務,提高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最終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有效途徑。
配方過程
為提高《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起草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我們嚴格按照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工作規定,遵循科學嚴謹的起草流程。《會計繼續教育條例》的起草和制定歷時壹年多,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首先是研究和起草階段。在配合國家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清理工作的過程中,開始研究會計從業資格行政許可取消後的會計人員管理問題。2016,11年10月,我們到河北省進行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政策專題調研,聽取了地方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包括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在聽取地方意見、系統梳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計法令第25號》的有關要求,經過多次討論和修改,形成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討論稿)》。
二是公開征求意見階段。2007年6月1日,我們發布了《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了財政部內部相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壹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會計繼續教育條例》(送審稿)。
三是調整提升階段。2018年5月,《會計繼續教育規定(送審稿)》在完成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審批程序後正式發布。
應用領域
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專業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的制度安排,應面向所有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因此,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人員,或者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納入繼續教育範圍。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從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當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內容形式創新
《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了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公共必修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普遍應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會計法律法規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掌握的相關專業知識。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勝任能力框架,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共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指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鑒於繼續教育的上述內容,《會計繼續教育條例》規定了靈活多樣的繼續教育形式。除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和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外,還包括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員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其他會計相關考試、會計專業會議、會計大專以上學歷、承擔會計研究課題、發表會計論文、出版會計書籍等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繼續教育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實踐緊密結合,提高繼續教育的針對性和針對性。
信貸要求
《會計繼續教育條例》明確規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同時,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5號令相關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每年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考慮到各地區繼續教育的實際情況,《會計繼續教育條例》明確規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培訓的形式參加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中央主管單位制定,各地和有關中央主管單位可適當調整相應的學分和學時標準及相關認定和計量辦法;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會計繼續教育條例》規定了全國統壹的學分計量標準。
信用登記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註冊管理。《會計繼續教育條例》全面貫徹“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要求,盡可能簡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報名手續。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或者中央主管單位組織的會計相關繼續教育考試,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或者中央主管單位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報送的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以上述(壹)、(二)以外的其他形式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年內登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的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繼續教育事項註冊;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管理要求
為保證繼續教育質量,《會計繼續教育條例》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師資要求和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強調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從事《會計繼續教育條例》禁止的行為。同時強調,全國會計學會、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和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中要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鼓勵和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評估和評價
《會計繼續教育條例》充分體現了繼續教育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壹是強調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將繼續教育與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使用和晉升掛鉤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和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壹級資格的重要條件。二是強調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考核評價,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定、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和高端會計人才評選的依據之壹,並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三是強調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要依法監督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和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當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承擔下壹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1)、武漢大學醫藥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2)、湖北黃岡應急管理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3)、武漢鐵路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4)、武漢信息通信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5), 湖北輕工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6)、湖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7)、三峽旅遊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 (8)、湖北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9)、武漢航海職業技術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10)、長江工程職業學院2022年招生專業目錄及哪些院系(參考)。
管理系統
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會計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其中,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實施要求
貫徹落實《會計繼續教育條例》,地方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主管單位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壹是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地方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主管單位要通過各自政府部門的網站、報刊雜誌等媒體宣傳解讀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為貫徹落實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營造良好氛圍。二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主管單位盡快制定落實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三是制度建設。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主管單位要啟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工作。四是部署開展2018繼續教育。各地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部署開展2018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