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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內容

第壹條為了發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以補充、更新和拓展知識,增強創新能力,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發展為目的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繼續教育應當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專業技術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

繼續教育應逐步建立政府監管、行業引導、單位自治、個人自覺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同時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繼續教育規劃和政策,改善繼續教育條件,推進繼續教育信息化建設,支持重點領域和行業繼續教育發展,支持貧困地區和邊遠農村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繼續教育進行宏觀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全省繼續教育規劃和政策要求,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繼續教育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省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研究繼續教育的目標和措施,編制繼續教育學科指南,指導全省繼續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建設覆蓋全省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和遠程繼續教育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收集、提供和發布繼續教育信息,協調和指導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活動。

第八條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成立由教育、人力資源開發及相關行業的專家學者組成的繼續教育專家指導組,從事繼續教育的政策、規劃、學科指南、項目實施、課程設置、教育培訓等方面的研究、咨詢和評估。

第九條依托各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設立的培訓機構和其他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建立繼續教育基地,完善繼續教育實施網絡。

鼓勵和支持各類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依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條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相關媒體和圖書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積極參與繼續教育內容的制作和傳播,政府可以給予財政補貼。

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繼續教育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有關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單位的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他條件;

(四)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自主選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有權自主決定適合自身需要的培訓內容。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脫產或業余繼續教育的平均年累計時間,高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72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學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聘任制的單位,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與崗位聘任周期壹致。壹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勵和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余時間開展自學。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單位下列

繼續教育計劃,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安排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a)參加進修課程、培訓課程或研討會;

(二)到教學、科研和生產單位學習;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講座;

(四)出國深造、考察、培訓;

(五)單位組織的學習和帶考核的自學;

(6)接受現代遠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憑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出具的證明,將參加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情況、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記錄在省級人事行政部門監制的繼續教育註冊證上,並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評定和晉升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的條件之壹。

繼續教育註冊證書由專業技術人員保管,可作為人才流動、崗位聘任和參加學術活動的學習成果認可憑證。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脫產或業余參加繼續教育,應經所在單位同意;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專業技術人員與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服從單位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第十七條從事繼續教育培訓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有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如實公示其培訓範圍、收費項目和標準、培訓師資、培訓場所和設施。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認真執行繼續教育教學計劃,保證繼續教育的教學質量,並如實為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頒發證書。

第十九條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對本地區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活動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發展繼續教育,重點保證本地區緊缺人才、高層次人才和貧困地區、邊遠農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費用。

各級財政安排的繼續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繼續教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繼續教育費用可在管理費用和項目經費中安排。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由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費用主要由單位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與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鼓勵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繼續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所提供的資助和捐贈應當用於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運用金融和信貸手段支持繼續教育發展。

第二十五條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復申訴人。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未制定並組織實施繼續教育計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布虛假培訓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已向學員收取費用的,應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不執行繼續教育教學計劃,教學質量不合格的,證明文件無效。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人事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收費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從事繼續教育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壹條本條例自2005年8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