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和師資的要求,需要經教育主管部門認證,社會力量認可合格後才能經營。他們培訓課程的價格需要核算,並上報教育部門審批。增加課程或更改費用,必須向教育部門申請批準後才能更改。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不具有當地法人資格的公民個人和單位申請辦學,需要提供具有當地法人資格的辦學擔保。
擴展數據:
對培訓機構的要求: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完善教育機構的審批、備案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由審批機關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3.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批準的教育機構進行定期公告,並會同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對抄送備案的社會培訓機構進行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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