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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選擇學生的權利嗎?老師有權利拒絕學生嗎?

學校無權選擇學生,老師也無權拒絕學生。中國憲法和教育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註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教師停課是壹種侵權行為,侵犯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停課對學生是壹種“冷暴力”,“冷暴力”造成的心理影響和傷害更為嚴重。學生對自己的評價往往取決於別人對自己的態度,中學生特別關註老師對自己評價的態度。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的權利有明確規定: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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