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機構轉讓可以辦理經營者變更登記手續,但辦學許可證不可轉讓,需要重新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進行財務清算後,其分立、合並應當由學校董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分立或者合並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申請分立或者合並民辦高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由舉辦者提出,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的名稱、層次和類別的變更,應當由學校董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