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設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出資額或者抽逃出資額壹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關於依法審批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項?確保許可證是完整的。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過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後,方可開展培訓。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符合設定標準的,要按照標準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依法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六項?嚴格審批登記。
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補習、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業務。
校外培訓機構在同壹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必須經過批準;跨縣設立分校或培訓點,需到分校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所以校外開設的輔導班是否違法,要看是否違反上述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