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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壹審案件;

2.依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第二審案件;

3、依法核準死刑案件、有特殊情況判處刑罰低於法定刑的案件和因特殊情況決定假釋的案件;

4.受理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如有錯誤,發回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5、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抗訴案件;

6.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

7.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對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9.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10,依法確定國家賠償;

11,組織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辦理司法救助事項;

12,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根據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設置;

14,領導人民法院監督工作;

15,組織各級人民法院與國外司法界、國際組織的司法交流活動;

16.在司法工作中宣傳法治,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8.承擔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承擔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起訴是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具體信息,足以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法院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