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二)具有中國證監會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壹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擴展數據責任和義務
(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2)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根據《指導意見》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請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員(會計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至少應有三分之壹的獨立董事。
(四)當獨立董事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導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達不到證監會《指導意見》要求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補充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和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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