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第三節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完善養老服務體系。
促進養老和養老產業協調發展,完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普惠性養老服務,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構建與居家社區機構協調、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推進公共設施老化改造,推動專業機構服務向社區延伸,整合利用現有資源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加強對失能和部分失能貧困老年人的自下而上保障,積極發展農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式養老。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營管理機制,支持護理資源轉型發展,加強對護理類民辦養老機構的政策支持,開展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加強老年健康服務,進壹步推進醫養結合。加強老年護理人才培養,擴大護理機構護理床位供給,將護理機構護理床位比例提高到55%,更好滿足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服務需求。逐步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和特殊困難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探視護理制度。完善養老服務綜合監管體系。構建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環境,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綜合考慮人均預期壽命提高、人口老齡化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勞動力結構變化等因素,按照分步調整、靈活實施、分類推進、統籌兼顧的原則,逐步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促進人力資源充分利用。發展銀發經濟,開發適合老齡化的技術和產品,培育智慧養老等新業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