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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批準市公安局起草的《天津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維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公共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教學、科研秩序,預防犯罪和各種事故,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所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第三條各單位要把治安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強治安工作的計劃和措施,定期檢查,逐項落實,確定壹名主要負責人負責治安工作。

各單位下屬部門也要指定壹名領導負責治安安全工作。第四條各單位保衛組織應當在單位黨政組織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委員會要依靠和發動群眾做好“四防”(專防、防盜、防火、防安全災害事故)工作。第五條各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幹部、職工和學生的政治覺悟和守法意識。

對於違法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人員,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根據不同對象的不同特點,提供幫助和教育。對失足青少年,要組織幫教小組,建立內外聯系制度,定期檢查。第六條各單位必須加強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壹)建立健全各種安全值班制度,包括傳達室值班制度、重要部位門衛制度、夜間值班檢查制度。領導要帶班,加強巡查。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二)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嚴格現金管理。各單位應將超過規定限額的現金及時存入當地人民銀行或授權的信用社。各單位收到的現金必須在當天存入銀行。銀行當天停止收款後收到的現金,第二天必須存入銀行。現金的提取和交付必須由專人押運,大額現金的提取和交付必須由武裝保安人員或專用車輛押運。金庫、會計室(處、科、股)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警衛值班,門窗要有防護柵欄,要安裝警報器。

(三)加強物資倉庫和貴重設備的管理。倉庫門窗要堅固,重要物資倉庫要有防護和報警設施,露天倉庫要有圍墻。各種材料、設備和器材應嚴格接收、保管和使用。貴重儀器設備要指定專人保管,加強值班防護,確保安全。

(四)按照國家槍支管理的規定,嚴格控制槍支彈藥。槍庫必須牢固,配備防護和報警設施,並有專人值班看守。

(五)加強文物安全管理。要有嚴密的保護措施,存放和展出文物的部位要有人值班看守,確保文物安全。

(六)浴室和更衣室應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設備。規模大,要指定專人管理。集體宿舍應建立管理組織,制定安全公約,做好安全防範工作。自行車要停放在指定的地方,較大的單位要有專人看管。第七條單位必須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壹)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和交通管理法規,做好防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各項規定,切實保證安全生產。

(三)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銷毀爆炸、易燃、放射性和有毒物品,必須由專人負責,嚴格管理,防止被盜或發生事故。

(四)文化體育場館和內部觀眾席的電源和火源必須安全可靠,出入口和緊急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第八條各單位必須按照保守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加強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生。第九條各單位應定期組織“四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立即整改。本單位(部門)難以整改的,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並及時報請上級部門解決。第十條在內部治安管理中,獎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或個人:

1.幫助教育罪犯成績突出的;

2.有助於阻止案件的發生;

3.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減少或者避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4.勇於同壞人作鬥爭;

5 .忠於職守,嚴格管理,維護單位內部治安,搞好安全生產做出顯著成績的。

獎勵包括表揚、記功、授予榮譽稱號或頒發獎品和獎金。

獎勵由各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決定。第十壹條在內部治安管理中,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處罰:

1.違反安全規定;

2.安全檢查中發現隱患和漏洞,不及時整改,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的;

3.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私財物被盜的;

4.玩忽職守,造成工傷、中毒、爆炸、車禍、火災等生產事故的;

5.發現犯罪跡象,未及時采取控制和預防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6.泄露國家秘密的;

7.包庇罪犯;

8.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

9 .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處罰包括行政處罰、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按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決定。需要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政法部門按照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