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出說明
(1)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轉學手續。其中,考生檔案3月份轉入我省的,辦理時限為當年3月1-25;考生檔案9月份轉入我省,辦理時限為當年9月1-25;逾期申請的,考生檔案退回轉出省份。
(2)考生在我省記錄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必須與調入省記錄的個人信息壹致。如有變更,須提供公安部門的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3)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經核實考生材料後,打印《外省考生報考證明》給考生,證件原件退還考生。縣(區)考辦將考生材料統壹上報市考辦。市級考辦核實考生材料後,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並於每年上半年3月31前、下半年9月30日前將考生材料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學登記表》報省級考辦。
(4)經省考辦審核後,筆試成績不退回,考生可通過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查詢考試成績。通過考試的考生可以使用系統的畢業預測功能查詢該專業需要通過的課程。
外省轉學有什麽規則?
(1)轉學考生應在我省取得壹門或多門合格課程,在我省取得考試成績後,再從原省份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考生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不得轉入其休學或延期畢業的原省份。
(3)專業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的考生,只能到原報考的省級考辦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調劑。
(4)未經考試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學。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讓。
(5)調劑考生應按我省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的替換關系按我省有關文件執行。
(6)轉考生應取得我省不少於5門課程、我省不少於4門課程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
(7)我省不辦理實踐考核中課程成績的轉移。在我省申請畢業,須在考官所在院校相應專業的實踐考試中取得合格成績。需要使用調劑省份實踐環節考核課程成績的考生,可持相關材料聯系所報專業的考官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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