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中國解剖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的英文譯名為中國解剖學會,英文簡稱為CSAS。
第二條本協會是中國* * *產黨領導下的全國性學術組織。是由從事解剖學(包括人類學、細胞學、胚胎學、組織學、神經解剖學、人體解剖學、斷層影像解剖學、比較解剖學、臨床解剖學、再生醫學)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組織。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壹部分,是黨和政府之間的紐帶。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學術道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貫徹民主組織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自由討論,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敬業、創新、實事求是、合作”的精神;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促進解剖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推動解剖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解剖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快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學會隸屬衛生部,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議地點:北京市東四西街42號(郵編:100710)。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是開展國內外科技學術交流,促進解剖學發展;普及解剖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解剖科學的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編輯、出版、發行解剖科技圖書及相關音像制品;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推薦解剖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解剖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或團體;
參與全國解剖學教學和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科學決策;
(6)對國民經濟建設中有關解剖科學技術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技術咨詢,提出政策建議;
接受政府和中國科協委托的解剖科技項目評審、科技成果鑒定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組織舉辦解剖科技展覽,編輯科技文獻和標準,提供解剖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促進民間解剖學科技領域的國際科技合作;
對會員和解剖科學技術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和培訓;
社會應當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個人會員是這個協會的主體。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者;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凡在本群學科領域有壹定水平者,均可自願申請加入。具體情況如下:
個人會員: (壹)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二)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⑶熱心積極支持研究所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四)定居國外、港澳地區並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國籍科技人員可申請入會。
團體會員: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任何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具有壹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的相關活動,支持學會的工作,可以申請團體會員。
外籍會員:學術成就較高,對中國友好,願意參加學術活動、交流與合作的外國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人會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兩名會員介紹,或由會員所在省學會推薦,或由我會二級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推薦,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2.團體入會:必須先提交組織的書面申請,經協會兩名理事介紹,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3.外籍會員:需提交書面申請,經兩名理事或常務理事介紹,常務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協批準備案,方可成為學會會員。
第10條成員享有的權利:
壹人會員:(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對研究所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和知情權;(3)優先參加學會的學術會議及相關學術活動;(4)優先獲取本所相關學術資料;⑸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優秀論文評選和獎勵活動。6.參加出國訪問、考察、國際會議、出國學習或加入國際學術組織。(7)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自由的。
二、團體會員:(1)優先參加社團相關活動;(2)優先使用學會的相關學術資料;(3)可以要求社會優先提供技術咨詢;(4)可以請社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5)協助開展相關學術和科普活動;[6]成員資格是自願的,退出是自由的。
外籍會員:(1)優惠或免費獲取本所出版的學術刊物及相關資料;(2)應邀參加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3)可應邀參加學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11條成員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2.執行本理事會的決議;
維護本協會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支持本協會的工作,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5.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按時繳納會費。
7.向本會報告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團體活動的(壹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活動的,本會予以提醒),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三條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制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研究所的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4.選舉和罷免董事;
5.舉辦學術活動,采納建議;
6.決定終止;
7.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民主協商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候選人應當是有學術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從事相關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董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董事要認真履行職責。該委員會是國民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和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理機構和實體;
6.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並負責為社團的活動籌集資金;領導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7.決定接納和開除會員;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本協會的董事;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政治素質好,為人正派。
(3)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熱心於學習工作,富有實踐精神;
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65歲。秘書長是全職的。如果秘書長是兼職,那就學會設置專職副秘書長。
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
6.沒有受到組織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確需繼任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每屆四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主席授權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提交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協調分支機構、代理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任命辦公室、分支機構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
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1.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國內外單位、組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會費;
5.社會資金和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定期向財務主管報告賬目,並公開賬目。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核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協會辦事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屬於中華醫學會,按其編制性質進行管理。學會有計劃、有組織地培訓辦公室專職人員,不斷提高辦公室專職人員的素質和效率。學會關心辦公室專職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他們的技術職稱評定由中華醫學會管理,享有與單位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任何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報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經本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已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42條終止本會之議案,須經會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並經業務主管機關核準。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章程於2006年10月28日經第十壹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