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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周期的教師培訓,其中縣級以上培訓學時不少於多少學時。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壹個培訓周期。每五年培訓時間不少於240學時。

根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條例》第九條規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可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1)非學歷教育包括:

1.新教師培訓:為新教師在試用期內滿足教育教學需要而設計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小時。

2.教師在職培訓:對教師進行適應工作要求的培訓。每五年培訓時間不少於240學時。

3.骨幹教師培訓:按照教育教學骨幹的要求培訓有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照更高的標準培訓現有骨幹教師。

(2)學歷教育:對學歷合格的教師進行培訓,提高其學歷水平。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要求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主要由政府撥款,多渠道籌集,在地方教育經費中專款專用。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有壹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壹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準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學費和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