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第四條輔警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嚴格控制輔警規模,將輔警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表彰獎勵、裝備安裝、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