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和雙陽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發展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發展規劃。第五條鼓勵和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以下簡稱培訓經營者)逐步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經營活動。第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符合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發展規劃。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按照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操作三類。第八條申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四)有符合技術標準和考試車輛要求的自有教學車輛,並配備訓練計時系統和安全防護裝置;
(五)有符合相關技術安全要求的全封閉瀝青或水泥硬化教學場地;
(六)有滿足培訓業務要求的教學設施和設備。第九條申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第十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教練場所;
(二)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和生活設施以及維修服務設施;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訓練場地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和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第十壹條申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運輸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和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其復印件(經營場所和教練場地為租賃的,應提供期限不低於5年的租賃合同);
(4)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五)教學車輛的技術條件、型號和數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無需提交申請);
(六)購置教學車輛的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申請);
(7)各種設施設備清單;
(八)擬聘用人員名單及資格和職稱證明。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教學場地、教學車輛和各種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培訓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報名點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從事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業務的證書有效期為六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證書》有效期為四年。
培訓經營者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