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國第壹部全面規範道路交通參與者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在單位的統壹組織下,我們集中學習了全文,自己認真研究了每壹個條款,並與過去的有關法規反復對照,有了新的認識,具體如下:
第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於進壹步規範城市交通,更重要的是保護他人,保護自己。1999沈陽發布政府令,在全國首次明確規定行人負五種交通事故全責,違章被行人撞的司機不負責任。引起了“白撞?”這個問題很有爭議。這違背了人本主義精神和立法的基本原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人的生命高於壹切。如果行人違章是錯誤的,會失去健康甚至生命,那代價就太高了。撞人的司機剝奪別人的健康權和生存權不是更不對嗎?即使不是故意,也說明司機的安全警惕性不高,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強,應該承擔責任。現在新交規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徹底否定“白撞”的說法,給司機們的安全警惕敲響了警鐘。在新交通法中,對行人的違章行為也有相關的處罰,既提醒了司機,也在壹定程度上約束了行人。因此,應該向全國人民普及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讓群眾提高交通法規意識。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範城市交通,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護他人而保護自己。
二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更加註重提高國民交通規範意識,弘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發生交通事故後,傷者躺在地上滴著血,但周圍的村民都在看守事故現場,不讓人們破壞現場,還要等交警來處理,所以傷者得不到及時救治,導致失血過多死亡。當時對我的震撼很大,不僅是對傷者的無辜死亡,更是對村民的無知和偏執。這種事不止這壹件。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得到及時治療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司機拋棄傷者逃離現場;傷者被送到醫院後,因為經濟問題等等沒有得到治療。本來可以挽救的生命被耽誤了,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在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道主義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並且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除這些條例外,還實施了強制性機動車第三方責任保險制度,並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援助基金。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保證了對傷者的及時搶救工作。他們不僅對司機和目擊者提出了要求,還對醫療機構做出了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遺憾和悲劇的發生。因此,在提高國民交通規範意識的同時,要註重人文精神的培養,提高人文素質,弘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
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證作為執法者的交警能夠公正、嚴格地履行職責,不會對行人和機動車造成無端損害。新法中專門制定了相應的約束性條款,確保機動車駕駛人不再繳納“不公正罰款”,還規定交通警察如有私自收取罰款、非法扣留車輛、不將罰款上繳國庫等違法行為,將受到行政處分。壹直有個說法,交警是有處罰目標的,每天路上罰多少車,收多少罰款。在過去,這種說法也得到了壹些交警的證實。在收取費用或罰款時,他們非常願意多收或處罰,因為這筆錢對機關和個人有直接的好處,所以這些罰款被稱為“非正義罰款”。新法明確規定,各地不得向交警開具罰單,依法收取的罰款壹律上繳國庫。徹底杜絕了這種亂罰款的現象,維護了司機的合法權益。此外,法律對違章司機的處理也體現了“以人為本”。如果司機在現場,會按規定處罰,不準拖車。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費。拖車損壞不當的,要依法賠償。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彌補了舊法的不足和漏洞,而且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無論作為行人還是司機,生命第壹,安全第壹。只有認真遵守交通法,才能徹底保護我們在交通中的安全和合法權益,同時使我們的城市交通建設安全規範有序。因此,它的實施必將對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每壹個人都要努力學習理解這條規律,不僅要讓它走上街頭,更重要的是要讓它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