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對出入境檢驗檢疫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的管理,規範檢驗人員的檢驗行為,維護正常的檢驗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檢驗檢疫人員,是指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資格,在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查員的管理工作,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檢驗檢查員的資格審查、註冊登記、日常管理和定期審核。
第四條海關稽查人員辦理檢驗檢疫業務,應當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檢查員的資格
第五條檢查員資格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制度。檢驗員資格全國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參加檢驗檢疫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學校以上文化程度;
(四)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通過資格考試的,取得檢查員資格證書。2年內未從事檢驗業務的,檢驗檢驗員證自動失效。檢驗員的註冊
第八條取得《海關關長資格證書》的人員,方可申請註冊海關關長。
第九條經檢驗檢疫機構註冊並取得檢驗檢疫機構代碼的企業,應當向註冊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a)檢驗員註冊申請書;
(二)擬任檢查員所屬企業在檢驗檢疫機構的註冊證書;
(三)擬任檢查員的資格證書;
(四)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並簽發檢驗員證。
第十壹條檢驗檢查員證是檢驗檢查員的身份證明,不得轉借或塗改。
未取得《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從事檢驗業務。
第十二條檢驗檢疫人員調往本地其他企業從事檢驗檢疫業務的,應當持調入企業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變更手續;企業調入異地從事檢驗檢疫業務的,應當向調入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註銷手續,並持註銷證明向調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登記。經批準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簽發新的檢驗員證。
第十三條檢驗機構的檢驗員不得兼任兩個以上檢驗機構的檢驗代理人。
壹個自理檢驗單位的檢驗員不得兼任兩個以上自理單位的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報檢員遺失報檢員證的,應當在7日內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聲明,並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在有效期內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予以補發。檢驗員在重新頒發檢驗員證前,不得申請檢驗。
(3)企業辭退檢查員。
因未辦理檢驗員證註銷手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檢驗員所屬企業承擔。檢驗員的年檢流程
檢驗員證年檢時間為兩年有效期屆滿前30-60天。
辦理報檢員證年檢流程:進入中國電子檢驗檢疫業務網→業務在線→報檢員註冊申請→選擇註冊單位,輸入報檢員組織機構代碼和註冊編號→登錄→報檢員:延期報檢申請→按要求輸入→保存申請。如果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年審,系統會提示“您的檢驗員證延期至XX年XX月XX日。”不用去檢驗檢疫局確認。
如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年檢,但未超過兩年有效期(距有效期不足30天),系統會提示:“如操作成功,請立即持本通知書和系統打印的《檢驗檢疫證書延期申請表》到檢驗檢疫單位所在地檢驗檢疫局進行人工查驗。逾期處理產生的後果由您自行承擔。”點擊右上角的“打印”,即可打印《監察員證》延期申請。然後到蕭山檢驗檢疫局壹樓大廳報檢窗口進行年檢,提交報檢證和檢驗證書延期申請。檢查員的職責
第十六條檢驗檢查員依法代表關聯企業辦理檢驗業務。檢驗檢查員有權拒絕辦理關聯企業指派的文件不實、手續不全的檢驗業務。
第十七條報檢員應當對所屬企業負責,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規定;
(二)在辦理檢驗檢疫業務時嚴格按照規定提供真實的數據和完整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晰地填寫檢驗檢疫單,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相關費用;
(三)參加檢驗檢疫機構組織的檢驗檢疫業務培訓;
(四)協助下屬企業保管各種檢驗文件、票據、信函和電報;
(五)承辦與檢驗檢疫業務相關的其他工作。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註冊檢驗員的業務培訓、日常管理和定期審核。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查員管理實行差錯登記制度。
第二十條《報檢員證》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滿前0個月,報檢員應當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審核申請。
第二十壹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結合日常檢驗記錄對檢驗檢查員進行審查。
經考核合格,《監察員證》有效期延長2年。
申請人未申請考試或者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檢驗員證有效期不予延長。
第二十二條報檢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檢驗檢疫機構暫停其報檢資格3個月或者6個月:
(壹)不履行第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2)1年內檢驗報告出現三次以上錯誤,情節嚴重的;
(三)出借或者塗改檢查員證的。
第二十三條報檢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取消其報檢資格,吊銷報檢員證書:
(壹)未如實申報檢驗,造成嚴重後果的;(二)提供虛假的合同、發票、提單等文件;
(三)偽造、變造、買賣、盜竊、變造檢驗檢疫通關單、檢驗檢疫證明、封識、標誌、印章、質量認證標誌的;
(四)其他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四條檢驗人員在檢驗業務活動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補充規則
第二十五條《檢驗員資格證書》和《檢驗員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印制。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