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回臺:指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四項所列條件的申請人回國或定居。
3.特殊居留:指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壹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在臺灣省地區居留。
大陸通行證:指中國護照或通行證。
5.海島:指《海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海島。
第五條申請人在中國大陸使用的姓名與原臺灣省戶籍不壹致的,申請人應當證明是同壹人,以原臺灣省戶籍信息申請;被宣告死亡的,應當在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確認後,方可申請。
第六條中國大陸居民出於政治考慮,有下列情形之壹,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來臺定居。
1.對臺灣省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穩定有特殊貢獻者。
二、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有利於臺灣省了解大陸。
三、領導民主運動有突出表現的具體事實和立即遭受迫害的危險。
四、具有崇高的傳統政治和宗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
五、對國家有其他特殊貢獻的,由有關單位證明。
第七條中國大陸居民基於經濟上的考慮,有下列情形之壹,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來臺定居。
1.在產業技術上有突出成就,其產業技術研發實際上能促進臺灣省產業升級者。
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際操作方面成績突出,並能推動臺灣省金融發展。
第八條基於社會考慮,中國大陸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來臺定居。
1.申請人在臺灣省的配偶患有嚴重精神障礙或者在離島定居10年以上的配偶患有中度精神障礙,需要照顧臺灣省未成年子女的。
二、申請人配偶在臺灣省死亡後未再婚,且有在臺灣省照顧年滿65周歲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
3.申請人配偶在臺灣省死亡時,申請在臺灣省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合法居留2年以上。
四、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至壹九八六年二月十九日遷往臺灣,並赴大陸繼續在臺灣省居住四年以上。
5.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在中國大陸連續居住四年以上的臺灣省原戶籍人員,最近三年未在中國大陸從事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工作,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
(壹)在臺灣省內有三代以內血親或者配偶。
(二)經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咨詢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安置撫養者。
(三)經有關部門證明,出於特殊人道考慮,確有必要的。
6.前兩款規定的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第六條第五款人員被俘或陣亡,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八、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學和文化的考慮,允許留在臺灣省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稱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應當與本人共同申請居住;本人已獲準在臺灣省定居並有戶籍的,其配偶和未滿12周歲的子女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中國大陸居民因教育原因,有下列情形之壹,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來臺定居。
1.那些獲得諾貝爾獎的人
二、曾獲國際學術獎並在學術領域有崇高地位和突出成就,且為臺灣省急需,並受聘於臺灣省高等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員者。
三、參加過國際藝術展覽,在專業領域有創新表現,其特殊才能在臺灣省內罕見。
4.獲得優秀專業獎,在本專業領域有臺灣省急需的研究和創新,受聘在臺灣省高校或學術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員。
5.奧運會前三名或者亞運會第壹名,留在臺灣省後有助於提高我們國家運動隊實力的人。
6.曾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奧運會前五名或亞運會前三名,經目的地行業中央主管機關核準,受聘擔任我國國家運動隊訓練教練者。
第十條中國大陸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且在臺灣省研究期間取得突出成就,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基於科學技術方面的考慮,申請在臺灣省居留。
1.在臺灣省急需的基礎科學和應用科學領域取得突出成就,並在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擔任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最近五年內發表過著作。
2.在特殊領域應用工程技術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人員,在著名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從事專門職業工作四年以上的人員。
3.臺灣省需要的特殊科學技術和豐富的工作經驗。
第十壹條基於文化的考慮,中國大陸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來臺定居。
1.在民族藝術或民間藝術領域有突出才能,經許可招收,在臺灣省學習期間有突出成績者。
2.對維護和發展中華文化有特殊貢獻,有豐富工作經驗和顯著具體成績的。
三、曾獲重要文化獎章(獎),並在文化、電影、廣播電視等專業領域有研究或特殊造詣。
在國際知名電影節、國際廣播電視節目比賽中獲得重大單項獎或其他國際知名獎項,為文化藝術傳承與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大陸人士申請入臺省籍的說明——探病、延期照護1。探病適用對象: (壹)中國大陸人員及其具有臺灣省戶籍的三代以內血親、配偶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的配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來臺。1,因重疾或傷病危及生命。2、60歲以上,重病或重傷。(二)臺灣省人員在中國大陸的配偶在臺灣省停留或長期停留期間患重病或重傷的,其在中國大陸的父母可申請到臺灣省探病。(3)按規定申請到臺灣省地區探親的兄弟姐妹,年齡在60周歲以上,身患重病或重傷,可申請壹名配偶或子女陪同。2.延期護理:(1)中國大陸地區進入臺灣省探病的人員,其探視對象年齡在60歲以上,在臺灣省內無子女,傷病未痊愈或行動困難,有1人可以照顧的,可申請在臺延期護理。(二)探視病人配偶已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省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3.申請次數及註意事項:(1)申請就診次數不限,每次停留時間不超過壹個月,不得延長,但允許延長護理的除外。(2)經許可,延長護理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大陸旅行證或護照剩余有效期不足七個月的,可僅延期至有效期滿前壹個月,每次在臺停留累計不超過壹年。(三)逾期在臺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應於不許可期限屆滿後申請在臺短期停留,但不在此限。(4)大陸人士申請進入臺灣省時,應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大陸出示的證件。4.需準備的證件:(1)請詳細填寫《中國大陸地區人員入出境臺申請表》,並附正面半身銅版紙白底彩色照片,最近兩年內拍攝,正面4.5厘米,反面3.5厘米,不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無遮蓋,頭像從頭頂到下巴長度不得小於3.2厘米,不得大於3.6厘米,不得修改或塗改。(二)內地居民身份證、其他證照或身份證件的復印件。(3)親屬關系證明文件,如經調查核實的申請人與探親對象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四)被調查人的戶口簿或者身份證。<附復印件,驗後應交回原件>。(5)保證函:保證人出具由本人簽名的保證函,保證人的國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驗後交回>,由移民局各服務站核對(保證人資格見保證函背面說明)。(六)相關證明文件:須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害證或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估合格之私立醫院,並出具3個月有效之醫療證明。(七)授權委托書:由臺灣地區其他親友或者旅行社送達的文件,除申請人在境外地區、港澳地區或者由被調查人送達的文件外,還應當附授權委托書。(8)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時,應附第三地區回港簽證、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份證復印件。(9)執照費新臺幣400元(郵寄者應附上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寫收件人及地址,自取者不要求)。5.探病申請辦法: (壹)身在境外地區的申請人,向中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機構提出申請。(2)如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應向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香港中國旅行社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港宋裕盛廣場411 ~ 417號,帝國廣場6樓F ~ K座)提出申請。(3)申請人在中國大陸的,由其在臺省的親屬代為向出入境國家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不接受郵寄申請)。6.未來延續護理的申請方法:在探視逗留期限屆滿前或延續護理逗留期限屆滿前30天內準備延續護理申請表。(2)出入境許可證原件。(3)戶口簿或2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外來人口);(4)臺灣無子女的聲明。(5)3個月內的診斷書或重大傷害證。(6)有效期不足的有效內地通行證或護照,在有效期屆滿前只能延期至1個月。(7)近1年的1標準彩色照片。(八)遲延費為新臺幣二百元。向出入境國家和出入境管理部門所屬縣市的服務站提出申請(不接受郵寄申請)。6.申請地點及查詢信息:出入境國家縣市及出入境部門服務站;有關聯絡資料,請聯絡入境事務處的網站。請多利用它。司網址:處長http://www.immigration.gov.tw郵箱:http://www . immigration . gov . tw/ecss/bin/ite 001q 1 . ASP
※註:第三代血親範圍:
第壹度:父母與子女。
第二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姐姐。
第三等級:曾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孫,曾孫,
叔叔,阿姨,侄子,外甥和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