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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狹窄,操作人員不能長時間工作,自然通風較差,容易導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氣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空間。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資金投入。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有限空間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受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對受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和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先進的設備和技術替代有限空間內的人工作業,提高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水平。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受限空間作業安全宣傳和風險警示教育活動,幫助公眾了解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建立健全與有限空間作業相適應的風險識別與控制、合同管理、現場作業管理、教育培訓、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納入安全管理體系。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認其有限空間的名稱、數量、位置、類型、危險因素等基本信息,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對於不固定的有限空間,基本信息根據其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確認,並及時更新管理臺賬。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識別下列有限空間危險因素:

(壹)存在硫化氫、壹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容易發生中毒事故的;

(二)存在窒息性氣體或缺氧環境,容易發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氣體和粉塵的環境,容易引起火災和爆炸;

(四)工作空間濕度較大,容易發生電氣設備漏電和觸電事故;

(五)作業空間溫度過高或過低,不適宜操作人員長時間作業的;

(6)其他風險因素。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內危險因素的類型、參數和特點,確定危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受限空間作業的風險控制。對於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險因素的有限空間,應實施重點控制,劃定控制區域,實施人員準入和過程控制。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受限空間的出入口、重點部位和相關設施設備處設置醒目、清晰、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牌(板),標明受限空間的名稱和編號、危險因素和控制措施、管理責任人、應急設備和器材、違禁物品等內容。,並定期檢查警示牌、警示牌(板),發現褪色、汙損、殘缺、脫落、丟失。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對參與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培訓資料應保存不少於壹年。培訓內容應符合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本單位有限空間的類別、數量、分布、危險因素和控制措施的基本情況;

(2)受限空間作業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

(3)受限空間作業程序和操作規程等。;

(四)正確使用相關設備、檢測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

(五)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受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審查承包方的安全條件或者相應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不得授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商簽訂專項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並按照協議嚴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商的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承包商應嚴格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要求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