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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自治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價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糾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業主包括:

(壹)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房屋所有人;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於壹定法律事實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人。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第十條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築面積50%以上的,或者第壹套房屋交付使用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包括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的下列材料:

(壹)業主的房屋所有權清單;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三)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和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

(四)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已交付20%以上專有部分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請求。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請求後,應當及時告知並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