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壹。為加強士官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士官隊伍整體素質,確保完成以防滅火為中心的各項任務,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四總部士官管理規定》和《公安部公安消防局士官管理規定》,結合我省消防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士官應當分層次、分階段任職。士官人數占士兵總數的59%。第壹、二級士官為初級士官,第三、四級士官為中級士官,第五、六級士官為高級士官。
第三條。士官管理要嚴格依法進行,堅持以規章制度為基礎,努力建設壹支政治思想堅定、專業技能精湛、紀律作風嚴明、骨幹作用明顯的士官隊伍。
第四條。各級指揮部門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行、郵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以下工作。壹個。指揮部門負責士官的分配、選拔、訓練和調配,警銜的授予和晉升,處分、行政、統計和退出現役。兩個。政治部負責思想教育、政治待遇、獎勵、婚姻、家屬及子女入托、撫恤待遇、勞動教養、開除軍籍等工作。三個。後勤部門負責士官的工資、津貼、夥食、服裝、住房、福利、醫療、勞動保護和傷殘評定、保險和家庭醫療。四個。各級黨委和領導對這項規定的實施負有重要責任,必須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督促檢查,狠抓落實。第二章士官的選拔和晉升。
第五條。士官選拔晉升應當堅持依法辦事、註重質量、發揚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確保士官質量。
第六條。選拔士官計劃由支隊指揮部門根據士官編制和現有情況,於每年6月中旬前擬定,經總隊審核匯總後,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士官選拔計劃壹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條。士官選拔要嚴格按照兵團下達的選拔指標和崗位進行,嚴禁超指標,確保士官結構比例合理,防止超編。
第八條。士官選拔條件。壹個。誌願投身消防部隊建設。。兩個。勝任妳的工作。三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體健康。(五)由相應的培訓機構、學校或支隊以上地方專業技術培訓單位培訓。(六)入選高級士官的,必須在本時期年度考核合格(含)以上。(七)選拔高級士官,必須在專業技術上有發明創造,達到中國人民警察部隊科學技術進步獎四等獎以上。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並通過專業技術等級考核。專業技術上有發明。取得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擔任班長、副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和立功表現,符合選拔士官條件的,優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