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下列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
(壹)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和放映場所;
(二)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館;
(四)娛樂、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輪滑場、桑拿浴室等經營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壹名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落實本單位的防火措施,制定和演練滅火預案,管理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
公共娛樂場所的產權人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租賃或者承包關系後,經營者應當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改變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賭場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經批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古代文物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鄰重要倉庫或者危險品倉庫;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毗鄰或者依附於其他建築物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和住宅樓的安全出口應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修消防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的數量、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出口處不應設置門和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不得使用卷簾門、旋轉門、吊門和側滑門,門口不得設置窗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賭場經營時,必須保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鎖閉或堵塞安全出口。
第十條緊急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設在距地面壹米以下的門頂、疏散通道和墻角處。走道上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
第十壹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配備消防應急照明,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消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超負荷用電,不擅自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立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只準設在地下室;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符合相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3)設置機械防排煙設施;
(4)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禁止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進行設備維修、焊接、噴漆等施工和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或者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 * *賭場營業,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頻報警裝置,保證卡拉ok廳的畫面和聲音在火災初期消除,並廣播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疏散預案。營業期間和營業結束後,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體員工應當熟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報告火災,使用消防器材,組織疏散。新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壹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設計規範》配備消防器材,並設置報警電話,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