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技術工種職業培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技能崗位職業培訓管理,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技術工種,是指技術復雜、通用性強且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工種或職業。第三條本市對技術工種分階段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就業制度。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應當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工人的招聘和職業培訓管理。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技術工種職業培訓的管理,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轄區技術工種職業培訓的管理。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經濟貿易、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民政、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技術工種職業培訓管理工作。第二章職業培訓第六條技術工種職業培訓包括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學徒培訓、在職培訓、轉崗培訓、晉升培訓和其他職業培訓。晉升培訓可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培訓,技師培訓和高級技師培訓。第七條技術性職業培訓由依法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承擔。用人單位也可以組織本單位技術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培訓,或者委托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職業學校進行職業培訓。第八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實施技能型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和新錄用人員進行技術工種職業培訓,創造條件鼓勵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參加轉崗和晉升培訓。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培訓經費中支付。第十條用人單位接受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從事技術工種的,應當先組織培訓,達到相應工種的技能要求後,方可上崗。願意從事與專業不符的技術工種的大中專畢業生,應先進行培訓,達到相應工種的技能要求。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應當按照《中國人民* * *和國家職業分類目錄》的規定進行學徒培訓。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本市不具備培訓條件的技術工人,可以先錄用後培訓;但應報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技術工種職業培訓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舉辦,使用國家統壹的教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實施理論教學和技能操作訓練。第三章職業技能鑒定與認證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鑒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承擔;考核合格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第十五條技術工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應當經過相應技術工種的職業培訓。從事與本專業相應或相近技術崗位工作的大專、中專畢業生,或長期從事相應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可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第十六條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各類職業技術培訓機構的畢業生在技術崗位就業時,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用人單位培訓的技術工種從業人員符合相應技術工種技能要求的,可以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第十七條職業技能鑒定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試。職業技能鑒定使用全國統壹試題。第十八條國家職業資格分為初級技能、中級技能、高級技能、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初級技能、中級技能、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頒發。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確定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第二十條禁止偽造、塗改、出借、轉讓職業資格證書。第四章管理和監督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招用直接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且不具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在職人員,該工種實行證書制度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進行培訓,使其能夠滿足該工種的職業技能要求。第二十二條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求職,需要從事技術工種的人員,應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介紹機構不得介紹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