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繼續教育相關的政策:
《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自身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低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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