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民辦學校由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審批。其中,設立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等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申辦民辦學校應當提交的材料。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有兩種情況,壹是申請設立民辦學校,二是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這兩種情況需要的材料是不壹樣的。
1.申請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投標報告;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
(4)捐贈形式的學校財產必須提交捐贈協議,註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管理方式及相關有效文件。
2、籌建結束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準備批準;
(二)籌建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第壹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3.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交1條規定的全部材料,以及第二條規定的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三)民辦學校的審批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同意設立,並出具設立批準書;不同意設立的,審批機關應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審批機關應當向已經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未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私立學校的註冊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1,報名申請;
2.辦學許可證;
3.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學校章程。
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登記手續,並頒發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