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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處罰暫行規定

校外培訓處罰暫行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開辦校外培訓機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已收取的費用,並對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應用;

2、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3、有相應的組織和分工。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校外培訓,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1,通過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免費開展校外培訓;

2、利用居民樓、賓館、咖啡館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壹對壹”和“壹對多”等校外培訓;

3、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上門教師、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寒暑假、托管等名義進行的有償校外培訓;

4.未經批準的其他校外培訓學科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擴展數據: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是落實立德庶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