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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輔助機構新規定的內容

法律分析:教育部辦公廳已下發《關於切實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從事學科培訓的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未取得教師資格的學科教師不能繼續受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