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CCIA。
第二條中國建築業協會是由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地方建築業協會、部門建築業協會及相關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團結建築業各方面力量,堅持服務至上,積極反映企業訴求。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規範自身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機關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建築業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研究和討論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企業的要求和願望,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或組織制定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行業統計、信用評價、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標準評定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指導地方和部門建設行業協會的工作,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檢查評估,規範行業行為,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和優秀人才;
(六)維護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系;
(7)編輯出版期刊和年鑒,加強建築行業網站建設,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件和行業市場信息,普及和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各類專業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企業和建築工人素質;
(八)發展同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省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成員單位委托的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其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團體成員
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和部門建築業組織承認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準,他們可以成為中國建築協會的團體會員。
(二)單位成員
企業、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等。,認可章程,自願申請加入,經批準後可成為協會會員。
(3)個人成員
取得建築行業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認可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準後,他們可以成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應當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進行會員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有權要求本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3)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優先提供協會的信息服務和書刊資料;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
(六)有加入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及時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三)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四)宣傳本協會的宗旨,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實際行動擴大本協會的社會影響。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不履行義務或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並拒絕繳納會費的,視為自願退出俱樂部,俱樂部將書面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個理事會的任期為四年。參加董事會是董事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董事在任期內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董事會的,視為自動放棄董事職務。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更換董事的,由其所在單位另行提出董事候選人,報常務理事會確認,並由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獎懲和開除;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命;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協會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壹)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壹至兩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三分之壹理事人數的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四、六、七、八、九、十、十壹、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適時召開或以通訊方式召開。參加行政會議是執行董事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執行董事在任期內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執行理事會的,視為自動放棄執行董事職務。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執行董事的,由其所在單位另行提出執行董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並由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熱心協會工作,熟悉建築行業情況,被業界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能力;
(3)院長、副院長的工作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工作年齡壹般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團結群眾。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確定的工作事項,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根據各自分工,組織領導副秘書長開展日常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捐贈或者贊助;
(3)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10年7月2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