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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進行再培訓?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

(五)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告知從業人員的;

(六)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壹直在崗位上作業的。

處2萬元以下罰款《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壹直在崗位上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