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壹般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有關期限的規定,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算。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在前罪釋放後五年內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構成累犯。累犯將按照法定處罰標準從重處罰。不構成累犯的,按照犯罪名稱的法定刑處罰。
宣判後,他將在上訴期和抗訴期滿後的十天內被送進監獄。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壹般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