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
1.MLM的定義
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禁止MLM條例》。第二條對MLM的定義為:“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向被發展人員計算並支付報酬,或者以支付壹定費用為條件,要求被發展人員取得加入資格,謀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傳銷的具體行為——“招人”、“收入門費”、“按團隊付費”
《MLM禁止條例》第七條明確將“拉客人頭”、“收入場費”、“團隊酬金”三種行為界定為傳銷,堅決予以取締。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並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的。,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從而形成線上關系,並根據線下人員的銷售業績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2)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傳銷罪”)。“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誘導、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MLM組織的層級和數量,即“組織內參與MLM活動30人以上”和“三級以上”的概念。
嚴格來說,正規的微信業務從業者作為電子商務的主體,理應受到《電子商務法》的規範。2018年,曾因淘寶杭州電商圈的崛起而茁壯成長,並涉足微信生態圈的“雲集微店”和零食電商平臺“環球捕手”,因涉嫌傳銷被騰訊官方封殺。這些電商打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玩手機賺錢”的口號,但其運營內容卻是基於多層分銷體系、廣為推廣的新型傳銷,是違法的。近年來,國家不斷規範電子商務領域,同時嚴厲打擊傳銷,這也是近年來微信業務“雷雨”的關鍵原因。達爾威公司作為微信業務的行業巨頭,涉嫌傳銷,這不免讓人重新審視和進壹步反思微信業務的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壹)微信商家的商業行為特征
1.傳播廣,見效快。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和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微信和朋友圈已經成為人們交流的常用方式。國內微信用戶數高,充分發揮了大家的圈子效應——微信商家在他的朋友圈裏發布壹條動態,吸引每壹個微信好友觀看或轉發,傳播範圍廣,見效快,最大限度地發揮了集群效應和群體傳播速度。
2.操作方便,推廣成本低。在微信上,無論是朋友圈還是公眾平臺,推送消息都非常方便。從推送到個人,再到具體的業務操作和後續聯系,各個環節通常都能在智能手機上順利進行;推廣成本也很低。只要壹部手機,壹張身份證,基本都是壹鍵操作,對於推廣人員來說只需要信息成本,大大降低了推廣成本和接觸成本。
3.監管松散,標準體系不完善。微信是壹個免費開放的平臺,還沒有實行實名註冊制度。用戶可以隨時更改昵稱或註冊多個帳戶。但由於其操作方便靈活,作為國內用戶數量最多的社交軟件,無法將個人用戶與其背後的經營主體區分開來,這意味著微信上的經營行為很難受到傳統企業經營行為的規範。此外,我國的網絡監管體系還處於建設和完善過程中,缺乏專門的監管手段也造成了其監管松散。
(2)微信商家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行為的界限認定。
識別微信業務中的合法經營和傳銷,需要評論以下幾點。
1.MLM往往是壹種商業模式,需要區分代理層級,發展其他為線下。
因為微信商家的經營行為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微信商家這種朋友圈很容易出現傳銷。大部分微信業務運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自覺地將自己的“銷售理念”傳遞給自己的親戚朋友,試圖將這些人發展成團隊成員。換句話說,有些微信業務團隊有特定的業務模式,需要區分不同的級別和代理商,因為不同的級別有不同的返利比例,而有些代理商為了提高自己的水平,已經開始不斷發展他人加入團隊。此外,微信業務中的封閉推廣也導致微信業務需要通過多層次的商業模式來拓展客戶,提升利潤。但在多層次經營模式的基礎上,不斷發展他人,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人數為基礎對發展者進行獎勵,存在傳銷的法律風險。
2.MLM通常包括囤積貨物和成為自掏腰包的代理人。
以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為例。達爾威雖然有“零加盟費”的口號,但似乎並不符合傳銷中繳納入會費的要求。但實際上,很多代理商為了維持銷售資格和提成比例,都有自己的消費和囤積行為,也就是自掏腰包成為代理商,這無疑是另壹種形式的進場費。
3.傳銷的主要收入來源之壹是根據別人的商品獲取代理返點。
微信業務的盈利模式,微信業務運營人員的工資來源是否正規,是否非法盈利,是判斷合法營銷和傳銷的關鍵。如果會員的銷售業績主要靠“下線”囤貨,裂變,自己囤錢,工資來源也是根據裂變程度返利,那就涉嫌傳銷。《意見》還明確了“團隊付費”傳銷活動的定義: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的傳銷活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線上線下關系,並根據線下銷售業績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的,屬於“團隊付費”傳銷活動。
據相關新聞報道,參與傳銷的達維代理人描述了公司內部銷售人員的發展模式。買了2500元的產品後,公司拿不到提成,需要不斷發展“下線”才能賺錢;花30萬成為“董事長”,組建自己的團隊和家庭,賺“兒孫”的錢...這種銷售方式其實就是區分代理級別,發展下線,砸團囤貨(進場費),用返點賺下線的錢(獎勵方式)。因此,達維公司的經營行為基本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禁止的三種傳銷行為,這也是此次查處的關鍵。
(三)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的區別
針對達爾維涉嫌傳銷壹事,相關調查組成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從目前的調查情況來看,這個傳銷是壹種經營性傳銷,經營性傳銷目前還不足以構成欺詐性傳銷。隨著案件的進壹步調查,如果他有詐騙傳銷行為,我們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其中,如何區分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需要進壹步探討。
國務院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的定義中沒有“騙取財物”壹詞,但《意見》對傳銷組織層級和數量的認定明確規定:“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或者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內部參與傳銷人員超過三十人,等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與兩個文件中對傳銷的定義相比,詐騙型傳銷具有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吸引人”、“繳納會費”、“繳納費用”的特征,還要求傳銷具有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的特征;結果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程度嚴重,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30人以上,級別在三級以上。
對於“騙取財物”的認定,《意見》也明確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編造、歪曲國家政策,編造、誇大業務、投資、服務項目和盈利前景,掩蓋報酬、回扣的真實來源或者采取其他詐騙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參與傳銷的人員是否認為自己被騙,不影響詐騙財物的認定。簡單的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基礎的“團隊付費”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以“團隊計酬”的形式,但實質上是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商業傳銷和詐騙傳銷的區分也是此次事件走向的關鍵。正如上述辦案人員所表示的,隨著案件的進壹步調查,如果犯有詐騙傳銷行為,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刑法第224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保護的對象不僅包括公民的財產所有權,還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如果認定張庭設立的公司存在“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組織領導人將面臨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
(四)傳銷與直銷的區別
大眾的疑問是,幾年前從美國引進的安利(壹個保健品牌)和玫琳凱(壹個美容品牌),在國內很多地方也進行了線下推廣。為什麽這些經營者不涉嫌“傳銷”?這就需要區分直銷和傳銷。
2005年,國務院還頒布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MLM條例》。其中,《直銷管理條例》將單層次直銷行為界定為直銷,並允許其在嚴格監管下有序發展。也就是說,獨立營銷員在固定零售店之外的場所(如個人住所、工作場所或其他)通過面對面的解釋和演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是合法的。區分傳銷和直銷最根本的標準在於“吸引人”、“入場費”、“支付方式”三個要素。同時,涉嫌詐騙傳銷的,需要看是否存在“詐騙、引誘”等“情節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2018之後,安利、玫琳凱等壹大批經營主體獲得了商務部頒發的營業執照,依法采取“直銷”模式。所以即使前期有線下推廣活動,在合法性上也與“傳銷”有本質區別。
(1)微信業務經營者
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定期整改自查。
微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電子商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微信運營秩序等相關規範,依法納稅,不得發表不當言論,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嚴把質量安全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應定期檢查整改,保持規範的敏感性,保護網絡電子商務的良好運營環境。
2.改變推廣模式,多平臺多維度推廣
微信業務運營者要多平臺多維度推廣,走社會化營銷之路,避免囤貨、買賣自己、利用熟人吸引人、發展線下。在互聯網背景下,經營者應充分挖掘網絡優勢,通過開設微店、帶貨入駐平臺或直播、推廣合作等方式,回歸真正的“賣家身份”,而不是“自囤自賣”。只有回歸經營者的經營本質和交易身份,才能更好地合規經營。
3.嚴格規範業務準入行為。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綜上所述,微信商家嚴格意義上屬於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受到《電子商務法》的規制。從目前微信業務的交易經驗來看,微信上直接購買微信業務經營者產品的金額(幾十元、幾百元)幾乎可以歸為小額交易。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符合便民勞務活動和未經許可的零星小額交易。但由於微信業務經營者是否需要登記並無相關規定,從嚴格規範業務準入行為的角度出發,在進入市場之初,經營者應主動向平臺和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是否有必要履行登記義務,並主動向監管部門或相關網站查詢相關業務政策,防患於未然。
4.端正心態,正確理解經營方法和理念。
微信業務之所以在過去幾年發展迅速,在於給人洗腦,讓他們多賺錢,多發財,從而吸引了大量的人加入到微信業務隊伍中來;同時也存在沒賣出去的商品,自己掏錢囤積起來進行所謂的“返利”,導致根本沒錢,反而貼錢。所以管理者要擺正心態,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經營理念,以勤政、合法、更客觀的方式誠信經營。
(2)微信業務中的企業
1.建立合規體系,優化商業計劃。企業應采取充分措施構建合規體系,優化業務計劃、人員準入、支付方式等要素,堅決遏制“吸引人”、“加盟費”等傳銷行為,從頂層結構上做好風險防控。
2.履行企業責任,加強員工培訓。企業要履行企業和社會責任,關註高頻風險點,重點講解,特別要加強對微信業務從業人員在納稅、廣告、網絡秩序、反傳銷、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以使其認識到從事微信經營業務的法律責任,做好培訓記錄,註意檢驗培訓效果。
3.加強企業內外雙重管控和審核。在很多涉及傳銷的案件中,這些包含層級信息的電子數據或者包含層級分布模型的宣傳資料都會成為關鍵的定罪證據。因此,在設計了不同層次的涉及分配的激勵模型後,必要時應咨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其合法性,或由專業刑事律師進行鑒定。雖然傳銷是現階段社交電商平臺面臨的高危犯罪,但企業面臨的其他犯罪風險也不容忽視,如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犯罪、稅收犯罪、腐敗犯罪等。此外,跨境電商還可能面臨走私普通貨物或觸犯境外刑法的風險。因此,為有效防範,企業應加強內部控制,註重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同時根據企業的業務類型和特點開展專項合規。
(3)平臺。
1.盡職調查和完善監管
電商平臺應盡到合理註意義務:首先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背景做盡職調查,通過對方無犯罪記錄證明、獎懲承諾等完成前期準入調查。此外,通過大數據查殺方式,對微信業務可能涉及的高頻風險,如傳銷、偷稅漏稅、是否存在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進行甄別和監管,形成全天候、全季節、全年的查殺模式,確保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此,平臺應對上述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實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更新,實現全面完善的監管。
2.構建平臺合規體系,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平臺合規體系的建立和宣傳是電商企業合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合規體系中,壹個非常關鍵的部分就是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制定和運行,這既是平臺自身規範運營的證明,也是規範運營者和用戶的制度基礎。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並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確保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下載。對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進行修改的,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並采取合理措施確保相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發表意見。此外,合規體系還應包括人事、財務、市場等方面和環節。電商平臺要細化各個模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讓經營者充分知曉。
3.嚴格規範標識,履行信息記錄和保存義務。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平臺交易信息應當記錄並保存不少於三年。其存儲的信息對象是“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見,平臺應嚴格規範標識,記錄並保存至少最近三年的記錄,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這既是對消費者消費安全的保障,也是平臺合法運營的體現。
4.全力配合,主動舉報
(4)政府。
1.明確法律規則,不斷完善立法。通過各種指南、解釋和示範案例,明確和細化規則,提高法律規則的透明度。同時,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配套立法,鼓勵電子商務等合規經營,防患於未然。
2.加強市場監管。早在2065 438+07 12 10月,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二)就明確指出,要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打擊傳銷,規範直銷。通過實施平安建設和全國文明城市考核評價,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執法聯動,開展重點領域專項整治,加大打擊傳銷力度。加強對網絡傳銷的查處力度,遏制網絡傳銷蔓延勢頭。加強對新形勢下以“微信業務”、“電子商務”、“消費投資”為幌子的新型傳銷的研判,強化風險預警和防範,加強案例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識別和防範傳銷的能力。加強對直銷企業的監管,促進企業規範運作,依法查處直銷違法行為。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動態管理。網絡也是公共場所,需要在商務平臺和政府的流量管理之間建立網上溝通渠道,為政府的網絡管控部門加強對微信商務等電子商務行業的監管提供合法依據。
5.加強新消費領域的維權。規範電子商務、微信業務等新型消費領域,強化電子商務平臺、社交平臺、搜索引擎等法律責任,打擊制假售假、網絡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凈化網絡商品市場,實行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強化電信運營商和虛擬運營商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嚴懲利用渠道和號碼資源進行詐騙的不法企業。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加大對非法出售、提供或者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力度。
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所言,在法治社會,沒有非法鉆探“秘密”的空間,法律的保護傘只是保護守法職責的運作。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不要急功近利,碰運氣,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和金錢觀,尊重市場規則,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法經營。只有壹步壹個腳印,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才會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維護中國經濟的平穩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梁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