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三十壹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我;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四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