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自住住房,包括:購買商品房、二手房、房改存量房、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拆遷安置房;
(二)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
(三)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四)退休人員;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出國定居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七)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八)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未重新就業,家庭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