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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何時生效?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15 10 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是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為解決現實生活中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建立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體系,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工作要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為主、全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主,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