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觀
1.1安全監理的定義:是指監理單位接受客戶的委托,承擔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業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項目實施階段的施工行為進行監督。
1.2安全監理特點:屬於委托安全技術服務,承擔合同約定的安全、環境監理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條例》和國務院第393號令,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進行監督。
1.3現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模式:
國家監管、行業管理、群眾監督、企業負責、社會監督。
1.4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1.4.1協助客戶進行工程招標,審核承包商的安全資質;
主要審查內容:營業執照;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主要施工機電設備的安全狀況;企業安全生產的獎懲;相關權威機構的評估。
1.4.2協助客戶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和安全抵押合同;
1.4.3負責編寫安全監察實施細則;
1.4.4監督安全生產協議的執行;
1.4.5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網絡,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檢查專職管理人員到位,明確職責;
1.4.6督促承包商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政府政策、法令和規範性文件。讓所有管理者牢固樹立“時刻不忘抓安全,對管理安全充滿信心”;
1.4.7審查承包商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實施;惡劣天氣條件下,例如:
濕度、溫度、臺風、暴雨等。督促承包商制定控制計劃。
1.4.8要求各級施工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遵守有關施工安全法規和強制性條文,監督檢查承包商施工過程的安全技術和文明施工交底,督促承包商落實各項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
1.4.9監督承包商按要求設置安全設施;
1.4.10督促承包商在施工前查明施工區域內的各種公共管線,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保護公共管線的措施,避免在施工過程中損壞公共管線。壹旦公用管道損壞,及時向客戶反映,以便通知相關單位,組織力量搶修;
1.4.11檢查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狀況;
1.4.12定期巡視施工現場,檢查施工機具、電氣設備、消防安全設施的安全狀況和施工現場的文明程度,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
1.4.13頂管、沈井下沈、基坑開挖、結構設備安裝應督促承包人按批準的施工方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並做好相鄰建築物的監測和觀測工作,確保施工安全和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1.4.14每周召開安全例會,總結上周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措施;
1.4.15檢查承包商的施工平面布置,使其合理,道路平整、堅實、暢通;
1.4.16監督施工承包商做好現場排水,在廢水進入市政管網前設置二次沈澱池;
1.4.17督促現場清理散落的邊角料和垃圾渣土,渣土運輸執行相關規定;
1.4.18督促承包商將現場材料堆放整齊,並采取相應的防雨、防潮、防凍、防火等措施。
1.4.19督促承包商做好現場衛生、食品衛生、廁所和浴室衛生;
1.4.20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檢查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評比工作;
1.4.21參與工程事故的分析處理,督促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落實和驗收;
1.4.22督促承包商及時整理現場安全管理的文件資料;
1.4.23協助客戶參與竣工驗收;
1.4.24參與工程結算及其他與工程安全有關的事宜。
1.5安全主管註意事項:
1.5.1所有安監人員都要牢記,客戶、承包商、安監工程師之間的關系不是誰領導誰,而是壹種基於合同和法規的合同責任劃分關系。特別要註意:安全監理不能代替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1.5.2只要施工能夠正常、順利、安全地進行,承包人采用自己的方法,安全監督應註意不要使承包人采用監督人指定的方法,必要時提出書面建議或進行必要的協商;
1.5.3安全監督過程中,安全監督人員應不受任何其他外界幹擾,更不能有任何偏見。認真聽取客戶和承包商代表的合理意見,嚴格執行合同和政府法律法規,是安全監督人員最基本的準則。
1.5.4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熟悉合同、政府法令、法規及相關規範和標準,了解和掌握安全監理工作的重點,及時處理問題,避免安全監理工作手忙腳亂;
1.5.5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承包商希望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安全監理工程師應仔細審查推薦分包商的安全資質;
1.5.6安全監督與承包商對安全問題的判斷如有分歧,應以合同文件和檢驗試驗數據為依據,不能憑個人意見和經驗情緒化或隨意決策;
1.5.7無論是什麽原因,當發現已經危及安全時,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及時通知承包商,然後用意見和建議指導承包商改正。如果承包商不聽勸告,必須立即通知客戶,果斷指示暫停施工;
1.5.8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須定期,最好是每周壹次,檢查承包商的人員變動,現場情況,以及材料和施工機械的運行情況,並系統地做好記錄;
1.5.9安全監理工程師不能行使超出客戶授權範圍的任何權限,只能在與客戶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條款規定的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政府法令、法規規定的除外)。
2.安全監督階段劃分
安全監理壹般分為四個階段,即招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和竣工缺陷責任階段。
2.1招標階段安全監督:審核承包商安全資質,協助簽訂安全生產協議,落實安全抵押金制度。
2.2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督:
安全監督準備工作:
2.2.1.1熟悉合同文件中的安全標準和規範及相關規定;
2.2.1.2了解現場環境;
2.2.1.3審查設計圖紙;
2.2.1.4調查其他可能導致意外傷害的原因;
2.2.1.5掌握新技術、新材料的工藝和標準;
2.2.1.6在監理規劃中制定安全監理計劃,明確安全監理程序,根據工程特點和規範要求編制專項安全監理細則;
專項安全監察實施細則主要包括:深基坑超過5M、連續排架面積超過100M2的模板及支撐架、懸臂及附著提升爆破、大型結構或設備吊裝、施工起重設備安裝拆卸等高風險作業,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安全施工風險高的項目。
2.2.1.安全監督內容應在第壹次工地會議上公開。
2.2.2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督:
2.2.2.1協助客戶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2.2.2.2審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臺風、汛期、冰凍、高溫季節和惡劣氣候下的安全技術措施)和高風險作業的安全施工和應急救援方案;
2.2.2.3審查承包商提交的分包商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文件;
安全資格審查的重點是:營業執照、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特種作業。
人員管理、主要施工機電設備安全、企業安全生產獎懲、相關主管部門考核;
特種作業範圍審查的重點是:電工作業、鍋爐司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作業、建築登高架設作業、機動車駕駛、機動船駕駛、輪機作業。
2.2.2.4審查承包商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組織網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2.2.5審核承包商的安全自檢體系;
2.2.2.6檢查承包商進入現場的安全設施和施工機械;
2.2.2.7審核承包商的逐級安全交底工作。
2.3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督
2.3.1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內容:
2.3.1.1安全設施管理-安全用品、設備、設施的抽檢;
2.3.1.2安全技術監督——監督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術;
2.3.1.3安全驗收——嚴格驗收分項、分部工程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
2.3.1.4安全咨詢——針對典型安全問題進行必要的技術咨詢和培訓。
2.3.2監督檢查承包商在施工現場的內部安全生產管理;
2.3.2.1關鍵管理人員崗位資格及安全培訓記錄;
2.3.2.2安全生產責任制;
2.3.2.3目標管理(無重大安全事故、安全標化工地、文明工地);
2.3.2.4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
2.3.2.5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2.3.2.6安全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識別隱患,並制定壹定的人員、時間和措施);
2.3.2.7安全教育(高等教育);
2.3.2.8施工隊上崗前的安全活動記錄;
2.3.2.9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兩年);
安全員和電工應持有雙證(勞動部門的技能證書和建委頒發的上崗證)。
2.3.2.10工傷事故處理和登記;
2.3.2.11施工現場“七牌兩圖”(七牌:施工現場名稱、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安全生產六大紀律牌、十項技術措施牌、防火告示牌、衛生告示牌、無重大事故天數、二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工程進度網絡圖)。
2.3.2.12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設備進場驗收,大型設備安裝拆卸驗收(塔吊、人貨電梯等。)、模板工程驗收、各類支撐(腳手架、龍門架、井架等)驗收。)和防護設施的驗收;
2.3.2.1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各種自檢記錄(見JGJ59-99《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2.3.3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督
2.3.3.1審查並督促承包商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以下項目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由承包商負責人審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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