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1條鐵路警察教育訓練工作旨在通過全面加強鐵路公安系統各級教育訓練,提高幹警的政治、業務、文化、軍事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鐵路警察工作的需要。公安教育是公安工作的基礎,是加強公安業務建設,提高鐵路公安隊伍整體素質的根本途徑。為了切實加強幹警教育培訓工作,調動廣大幹警學習政治、專業、文化知識的積極性,更好地完成保衛改革開放、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維護鐵路運輸生產安全的任務,根據國家教委、鐵道部、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鐵路幹警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凡參加路內外各類公安院校、中專學校舉辦的脫產、函授、自學考試和專業證書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的警察,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教育培訓應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教育方針,突出鐵路公安特色,強調學用結合,講求實效,註重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章教育培訓對象
第四條成人學歷院校應當招收40周歲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歷、五年以上工齡的警察。成人中學招錄3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齡的警察。經鐵路局批準,從鐵路職工中招收成人公安中專學生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關於招收人民警察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高等教育專業證書班招收年齡在35周歲以上,具有高中或者中專畢業證書,專業工齡五年以上,專業對口的警官。中專專業證書班招收35周歲以上、初高中畢業、專業工齡三年以上、專業對口的警察。
第六條在職培訓的對象是全路在職民警和保衛幹部。其中,取得職稱並從事公安專業技術工作的警察,參加繼續教育,免於在職培訓。
第七條參加電大、函授大學、行業大學等形式學習的鐵路公安幹警,必須嚴格按照專業對口和國家教委有關招生規定,經本單位教育處(室)審核後,方可送培。
第三章教育培訓實施措施
第八條鐵路警察成人教育統壹由鐵道部鄭州公安管理幹部學院和齊齊哈爾、錦州、北京、蘭州、濟南、鄭州、南昌、成都、柳州成人中等公安學校實施。在職培訓遵循三級管理、分級培訓的原則。副師級以上幹部和少數專業技術幹部的在職培訓由公安部負責;隊長由鐵路公安局負責;隊長以下的警察由鐵路公安部門培訓。工程局、勘察設計院公安處隊長(含隊長)以下警察的在職訓練,由中國鐵路工程和鐵路建設總公司公安處歸口負責。
繼續教育由公安部委托相關公安院校實施。
第九條各單位在辦學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鐵道部、鐵道部公安局下達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使用公安部編寫或規定的教材,加強教育教學管理,保證培訓質量。
第四章審查和認證
第10條各種學歷教育應嚴格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核。在職培訓必須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進行測試,培訓三個月後按照《鐵路警察崗位規範》的要求進行考核。凡參加學習培訓的幹警,必須按標準學習規定的內容,並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方可頒發證書。
第11各類畢業、專業、資格證書由辦學單位填寫。根據教育部和公安局的有關文件,成人大專、高等教育專業證書和普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由教育部統壹審核印制;成人中專、中等教育專業證書由主管鐵路教育部門(委員會)蓋章;廳級以上警察在職培訓證書由公安部監制印制;隊長以下警察在職培訓資格證書由各鐵路公安局、中國鐵路工程和鐵路建設總公司公安部門審核印制。打印後由辦學單位發放。
第五章組織和領導
第12條各鐵路公安局、各部門要加強對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和鼓勵幹警參加各級公安院校、中專學校的學習和對口崗位培訓的學習培訓。局、部門要設立相應的專職教育處(室),配備專職教育幹部,組織和指導教育培訓工作。
第13條教育培訓按照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原則進行。教育、人事、組織和各業務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教育部門負責制定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負責年度招生工作和選派培訓幹警的審核檢查;人事、組織部門會同教育部門負責制定幹警教育培訓計劃、幹警轉崗培訓和幹警教育培訓考核;各業務部門負責教育訓練業務師資、教材建設和警察教育訓練業務考核。
第14條在在職培訓過程中,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培訓基地建設,配齊配強領導班子和師資力量,保證辦學經費,搞好後勤管理,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培訓質量。
第15條辦學單位應當加強與用人單位的聯系,用人單位應當從各方面支持辦學單位的工作,共同做好教育培訓工作。
第16條各辦學單位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從嚴治警、從嚴治校的方針,實行軍事化管理,嚴格組織紀律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六章相關規定
第17條被鐵路局、地市級機關授予英雄模範、先進工作者,榮立三等功以上者,以及報考成人公安院校、中專、邊疆、山區、少數民族專業證書班者,優先錄取。
第18條參加成人公安院校、中專、專業證書班、崗位培訓班和各專業短期培訓學習的專職警察,學習期間工資照發,崗位、職務不變。各種獎金、獎勵、津貼根據幹警學習期間的實際表現和學習成績發放。分配辦法由各公安局、部門、協調培訓單位和教學培訓單位確定。
第19條幹警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專業證書教育和在職培訓的結果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職、晉級和使用的依據之壹。取得學歷教育畢業證書、專業證書和在職培訓證書的警察,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按照幹部任免權限,幹警的晉升、晉級、調動均實行人事、組織、教育部門會簽制度。未經在職培訓,教育部門不予會簽。
第21條新錄用的警察必須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崗前培訓,合格後方可正式上崗。不合格者應視情況決定補訓、停職或辭退。上崗後,應按《鐵路警察崗位規範》規定的崗位工齡要求,重新列入崗位培訓計劃。新警官的崗前培訓不包括在在職培訓中。
第二十二條取得與其崗位專業相應的在職培訓合格證書、大專或者中專畢業證書、繼續教育證書的警察,上崗前必須重新進行新的在職培訓。
第二十三條凡公安院校、中專(含自學、函授)畢業並取得高等專業證書、中等專業證書,且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幹警,免於專業技術理論的培訓和考試,但應進行部分實用技能的培訓,並在實際崗位上進行考試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凡參加過公安機關和其他大學、中專學校組織的短期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警察,只免於本專業理論的培訓和考試,但需進行《條例》規定的其他專業理論的培訓、考試和實際考核。
第二十五條。在職培訓考試第二門課程(含)不及格的,進行補課、補考,直至合格;三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的要重新培訓,培訓期間停發獎金和崗位津貼。再培訓後三門及以上課程不合格者,應調整工作或轉入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在職民警無故不參加在職培訓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應停發獎金和崗位津貼,不得錄用、晉職、晉級或調任其他崗位,其工作應調整或移交公安部門。
第二十七條內外兼職教師津貼可參照《鐵路職工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規定》和鐵路局、工程局、勘察設計院的有關規定執行。專任教師與公安院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