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配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取消關稅
1.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由市政府公布。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罰員工的基本標準。
(3)劃分交接責任。
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向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能力。
(4)強化責任
1.加強全市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職責統籌,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