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並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教育規模和教育督導的需求,安排教育督導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教育督導所需的工作條件。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智能化教育督導系統,完善督導信息管理應用平臺和數據庫建設,提高教育督導效率、質量和信息化、科學化水平。第六條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開展教育督導研究以及國內外業務交流與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引導和組織學生及其家長、教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第二章督學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設專職督學,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設兼職督學。督學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由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或者教育督導室指派,開展督導工作。
兼職督學任期3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屆;兼職督學的聘任應當履行推薦、考核、公示、公布的程序。第八條督察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教育職責和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
(二)監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發生嚴重影響或者損害師生安全和合法權益以及教育教學秩序等突發事件,及時督促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報告;
(五)參與其他相關監督工作。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本級督學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建立督學培訓檔案。檢查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完成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授權對督學進行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告知其所在單位;檢查人員參加培訓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範圍。第十條符合職稱申報條件的督學參加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其教育督導工作量和工作業績可作為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兼職督學的勞動補助標準,並進行動態調整。第十二條督察員在任職或者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適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辭職;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督學條件的,由聘任或者任命機關按照程序予以撤銷或者解聘。第三章實施督導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中涉及的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壹)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教育決策部署;
(二)制定和實施教育發展規劃;
(三)促進各級教育協調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教育發展水平;
(四)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和使用,辦學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待遇落實情況;
(六)解決本市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學校教育教學中的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壹)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依法辦學;
(二)堅持德育為主,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課程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
(四)師德師風建設;
(五)管理學校的教育經費、教育資源、校園安全等;
(六)促進學校完善內部監督,提高學校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