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全面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規範從業人員教育教學、培訓、招生、招聘行為,提高培訓質量,保障教育秩序和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通過有組織的有償培訓活動實施素質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
第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從業人員聘用、考核、薪酬等管理制度。
第五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比例選拔合格從業人員,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中小學校長和教師不得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的教育教學相關工作。
第六條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非學科教育培訓生應具備規定的學歷和工作經驗。從事美術、音樂等技能培訓的培訓師應當具有專業技能和相關教學培訓背景或者專業教學資格證書。招生顧問應具備壹定的教育基礎知識和語言溝通能力。
第七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職稱評定和教師資格認定要求,培訓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與所申報的相應教師資格等級相適應,確保依法有效落實各項教學安全責任。對所報課程有充分、科學的課程體系、課程要求和教學內容體系,並組織實施課程服務全過程。
校外培訓機構員工需要管理的原因
1,提高教育質量: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教學能力、職業道德直接影響培訓質量。沒有合格的人才,就不能提供素質教育。
2.保護學生權益:校外培訓是為了滿足部分學生的個性化需求,但前提是有資質的從業者要提供服務,保證學生的權益。
3.規範市場秩序:對於沒有資質的人員從事教育培訓,不僅會破壞市場秩序,還會對教育公平造成威脅。通過管理,可以防止不合格人員渾水摸魚,誤導學生和家長。
4.為校內教育提供基礎:校外培訓只是校內教育的補充,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要規範嚴格,保證校內教育能得到更好的基礎支持。
5.整體教育環境的優化:校外培訓機構在壹定程度上加劇了教育資源分布不均,但通過規範管理,可以創造條件解決這壹問題。通過提高整體教育水平,可以促進教育公平,促進我國教育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