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安、物價、城建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負責勞動力市場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調控和管理,廣泛籌集就業資金,拓寬就業渠道,促進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第二章職業介紹機構第六條職業介紹機構是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
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組織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5萬元以上的啟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相應的辦公設施;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並取得市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第七條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開辦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由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營業性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的職業介紹機構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壹頒發職業介紹許可證。
設立營業性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持《職業介紹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八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求職者辦理求職登記、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二)為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和介紹求職者;
(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提供政策咨詢;
(四)向職業培訓和就業訓練機構提供職業需求信息,推薦需要培訓的人員;
(五)引導建立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六)收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
(七)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服務。第九條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除提供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服務外,受勞動行政部門委托,還可以行使下列服務職能:
(壹)辦理錄用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
(二)組織勞務交流和談判,開展勞務輸出、勞務承包和勞務合作活動;
(三)受用人單位和求職者委托保管檔案;
(四)向失業人員支付失業保險金。第十條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介紹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就業的;
(二)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三)超越規定範圍,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
(四)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五)以暴力、脅迫、欺騙等手段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
(六)其他損害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職業介紹活動。第三章求職和招聘人員第十壹條求職者求職時,應當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壹)居民身份證;
(二)失業證或下崗證明;
(3)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除上述證件外,農村和外地求職人員還應提供流動就業證件和暫住證。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籍和港、澳、臺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在市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就業登記需要以下文件:
(壹)用人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用人單位介紹信;
(二)家政人員必須持有用人單位的居民身份證;
(三)外地用人單位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如實介紹單位性質、用工形式、職工人數、用工類型、男女比例、合同期限、試用期以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情況。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地、外國和港、澳、臺人員,必須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到市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