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汽車,是指總質量大於4500千克,或者車身長度大於等於6米,或者載客人數大於等於20人;
2.小型汽車是指總質量小於4500千克、長度小於6米或者乘員小於20人的汽車;
3.專用車輛是指具有特殊設備和特殊用途的車輛,包括掃地車、儀表車、郵政車、汽車起重機等。;
4.特種車輛是指具有特殊特殊用途的應急車輛,包括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工程車輛、警車、交通事故調查車輛等。
5、有軌電車,指由電機驅動,裝有集電桿,在軌道上運行的;
6、無軌電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裝有集電桿,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7、電瓶車,是指由電機驅動、電池驅動的車輛;
8.三輪摩托車是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輪機動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進行備案管理,加強對駕駛培訓活動的監管,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機)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和駕駛培訓、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