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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計算機培訓共享服務器與組織結構的關系

我們把商品社會的基本行為抽象為服務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的模型,這個模型幾乎可以涵蓋所有的商業行為。然而,問題是,誰是服務的所有者?北京電腦培訓發現,大多數人認為提供者是服務的擁有者。所以在傳統企業中,IT應用系統負責服務生命周期,應用系統的產品經理定義應用系統的對外服務接口。這就帶來了壹個問題。對於同壹類應用,由於廠商不同,其產品提供的服務差異很大,導致服務消費體系無所適從。

所以我很懷疑服務提供者作為服務的擁有者,決定服務的生命周期甚至服務的定義是否合理。首先,我認為服務的消費者才是真正決定服務內涵的,也就是需求決定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說,服務是由消費者定義的,提供者只是根據消費者對服務的定義,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服務,而只是服務的延伸。從這個角度來看,消費者是服務的理論定義者,而提供者是服務的事實定義者,兩者在定義權上是相互沖突的。

在我看來,商業社會解決沖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訂立合同。如果虛擬服務提供者從大量消費者的需求中抽象出壹個* * *相同的行為模式,這個行為模式就可以隱性地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提供服務,因為它可以覆蓋部分消費者需求。所謂默示,是指雖然沒有與消費者簽訂正式的合同,但服務的合同內涵已經滿足甚至超過了任何消費者對此類服務的需求。這種單方面定義的契約的角色可以稱為服務產品經理。服務產品經理在企業中的角色更像是壹個真正的產品經理。他們對自己的產品(服務)負責。他們在各個維度上定義和描述服務的屬性,不斷尋找合適的服務提供者來提供更好的服務水平。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後SOA時代,隨著社會分工的進壹步細化,企業內部的IT系統將逐漸減少,被更加專業化的外部專業系統所取代。企業內部會有專職的服務產品經理來定義企業需要的服務,這些服務會通過靈活的接口與外部的專業系統連接,以低成本、靈活、高效的方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的IT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