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這裏所謂的“不能勝任”,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標準應該是合理的,即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還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者,需要先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整或培訓。如果員工經過調整工作崗位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直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為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和1工作年限兩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從規定中可以明顯看出,企業對不勝任工作的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工作程序,否則視為違法解除。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必須協商壹致。如不能達成壹致,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稱職,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因工人崗位變動發生的爭議,按上述規定辦理。通常,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