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滿壹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止就業(指解除勞動合同、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被單位辭退或違紀辭退);
3 .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要求。
二、合肥市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7.農民合同制工人壹次性生活補助由588元調整為618元。
第三,處理材料
1.就業和失業登記證或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
2.身份證原件
處理過程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報區就業保障服務中心報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報銀行,失業人員於次月25日前到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處理時間限制
每月第四個工作日開始業務受理。
審核不通過:當場說出原因。
核定: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後的次月25日後,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的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社會化發放。如果發現收到的金額有誤,可以向受理部門查詢。
四、搬運條件
城鎮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動詞 (verb的縮寫)搬運材料
1.用人單位向省(市)統計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勞動工資報表和財務報表(即損益表或資金活動表),無上壹年度勞動工資報表的用人單位職工上月工資報表。
2 .填寫《社會保險申報表》。
3.員工花名冊軟盤。
4.從業人員增減變動表及增減原因說明。
六、辦理流程
單位可以向合肥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提交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