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三十壹條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為導向,緊密圍繞社會需求,為退役軍人提供特色化、精細化、針對性的培訓服務。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專業技能和綜合職業素質,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制度,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退役軍人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