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自獲得批準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完成設立的,可以申請正式設立。
民辦學校在籌建期間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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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專家委員會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壹)學校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和法人資格;
(二)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舉辦者權益的變更和轉讓辦法;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和形式;
(四)學校開辦資金、註冊資金、資產來源和性質等。;
(五)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議事規則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
(六)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或代表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
(七)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原因,以及處置剩余資產的方法和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辦學校應當向社會公布章程,章程的修改應當提前公布,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修訂完成後,應報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